張貼日期: 2026-03-16 16:24:05 點閱:11
彰化縣埔心鄉舊館國民小學公告
主旨:公告受理116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。
一、兵役法第41條。
二、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。
四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
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」。
公告事項:
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
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二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
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節(含)
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校長四款逐召:
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受理申請:民國115年4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止。
緩召處理時限:
一、公 告:民國115年3月14日至115年4月15日。
二、宣 傳:民國115年3月14日至115年4月30日。
三、受理申請:民國115年4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。
應繳驗證件:
(一)初次申請:聘書、畢業證書、教師登記合格證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『行
政人員要送』等影本證件。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(實習年資得併計)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。
(二)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
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)。
受理單位:向本校人事室辦理。
附 註: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5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(10月)
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民國116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
召資格。
中 華 民 國 一 一 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